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经2025年6月22日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6年6月27日第一届第七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的分支机构是促进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其所覆盖领域的相关学术活动。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并全程监督,确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条 促进会根据医学健康学科的发展现状,谋划分支机构发展布局,综合考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不同特点,注重培育有利于解决重大医学健康问题的相关学科。

第四条 促进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坚持稳定发展的原则,按照学科“全覆盖”发展要求,坚持“成熟一个,设立一个;负面一个,调整一个”的原则,通过开展考核评估,以实现优化学科布局,适当调整分支机构的数量。

第五条 促进会分支机构的命名方式为:“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加“医学健康学科”加“专业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分支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开展党建活动,建立党建联系人联络制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

(二)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应举行一次全市学术活动,鼓励并支持举办京津冀地区联合的学术会议;

(三)发展本领域的会员;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领域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五)以分支机构名义,积极开展学科领域内医学健康科普普及宣传工作;

(六)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动态,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相关咨询任务,及时反映会员对医学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总会本领域内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八)指导本专业领域、本分支机构的技术成果转化工作;

(九)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委员会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促进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促进会秘书处审核,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促进会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存在明显交叉重复;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和热心促进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学科领域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支持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为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工作单位,能够为分支机构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至少3名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该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作为发起人,其中1人为主发起人,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填写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报促进会审核。

第十条 促进会秘书处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全、信息不准确的予以退回修改,形式审查未通过的予以退回。形式审查通过的,报促进会会长办公会审核答辩,答辩通过的,提交促进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获准成立1年内,由发起人成立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并完成民主选举工作。分支机构获准成立1年内未召开成立大会并未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其成立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9-10名,总干事1名(副主任委员可兼任),党建联系人1名(可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总计不超过11人,分支机构人员最低51人,最高不超过101人。委员名额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北京各地区分布,可分配一定数量的京外专家(最多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鼓励吸收远郊区和青年医学健康工作人员加入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学科医学健康发展的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特别优秀的青年委员应具有中级专业职称;

(二)热心促进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的医学健康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促进会鼓励青年医学健康工作者支持、参与促进会工作,原则上4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鼓励选举45以下的北京青年委员担任分支机构的总干事。

(五)原则上同一人最多在促进会的两个分支机构同时任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遴选,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确定后报促进会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任职时不超过65周岁,总干事任职时不超过60周岁,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职称。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发起人应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

第十六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一。换届前六个月,由本届分支机构组成换届工作小组,原则上本届主任委员任组长,工作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换届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区分布、委员留任名单、新增委员名单、拟换届时间等。

促进会秘书处在收到换届方案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按换届的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时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总干事(可兼任)、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总干事(可兼任)、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其他人员实行差额选举。

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和总干事应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本会将新一届委员会选举结果将在促进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市本专业领域既有较高学术水平,又有较高学术威望;

(二)有团结和凝聚本专业领域工作者的能力,得到同行支持和拥护;

(三)热心促进会工作,积极组织和开展促进会活动,有组织能力,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期内,不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最多在本会两个分支机构兼任相同职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委员会设立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总干事协商确定,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卸任副主委以上职务可聘为下届顾问,聘期为一届。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1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本会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批准,调整主任委员或撤消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须有相关的经费作为支持,严禁活动经费不进入促进会账户。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学术活动的,应当出具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公函或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并有相应的活动经费入账以提供活动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委员和聘任的顾问,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任期内的调整:

1.届中增补委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原始规模的1/6。

2.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并报总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委员的职务:

(1)因个人原因申请退会者;

(2)任期内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者;

(3)存在学术不端情形者;

(4)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任期内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或总会提出。实施调整前,分支机构应先知会本会秘书处,再经分支机构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更名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经分支机构申请或促进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对分支机构的名称进行变更:

(一)分支机构名称与学科发展现状不相符;

(二)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与已成立的分支机构领域有较大重复的。

(三)需要更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由分支机构或促进会秘书处提出撤销申请:

(一)分支机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未召开成立大会完成民主选举流程的;

(二)分支机构成立后1年内未开展学术活动,连续两年未开展学术活动;

(三)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参与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分支机构专业领域范围已调整到其他分支机构的;

(五)分支机构活动中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章程》等规定行为的;

(六)需要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更名和撤销流程

根据以上情形,由分支机构或秘书处提出申请,报促进会理事会审议。对于撤销的分支机构,自提出申请后,暂停其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更名或撤销决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促进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考核内容,重点对分支机构的党建活动、学术交流、组织管理、科普活动及贯彻落实促进会工作部署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组织。分支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在促进会理事会领导下,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流程。促进会发布分支机构年度考核通知后,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将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核实并打分。

(三)考核要求。分支机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列为不合格。

1.一年内未开展学术活动(以促进会登记为准);

2.考核时未提交任何相关数据或材料;

3.无故未按期换届或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4.凡是年度收支应纳入促进会财务统一管理而未纳入的;

5.未经促进会批准,擅自组织或开展不合规、不合法的活动,擅自对外开展合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6.给促进会或主管单位造成重大舆情危机的;

7.其他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将通报各分支机构并在促进会网站上公布。对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分支机构将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连续两次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等措施进行纠正。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于其学科领域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等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科普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为了活跃学术活动氛围,确保学术交流活动常态化,打造学术交流品牌活动,按照“鼓励先进、扩大影响力”的原则,对各分支机构的项目服务费按分支机构年度项目累计总额,采取“足额收取,梯度奖励,来年返还”的形式,具体为:

年度项目累计总额在0-300万的:项目服务费按10%收取;

年度项目累计总额在300-500万的:项目服务费按8%收取;

年度项目累计总额在500万以上的:项目服务费按6%收取。

以分支机构当年年终结算时项目总额为准。当年按照10%的项目服务费收取,第二年按照梯度标准扣除国家税费后,返还至分支机构账户。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支出由分支机构工作秘书经办并由分支机构总干事核实办理,主任委员审核签字申请。报销手续按促进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为分支机构设立专账,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截止。分支机构需在此之前结算当年的经济事项,促进会财务部门负责统计各分支机构的年度收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理事会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第一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5年6月22日发布的《北京医学健康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